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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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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00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3樓之6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標準 徵收費用;費用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 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;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,惟未繳納裁 判費,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月8寄存送達在送 代收人住處之派出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。然聲請人 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答詢表、多元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可憑。是依上開規定 ,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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