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林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村路○○○村00號5 相 對 人 林○○ 林○○ 林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標準 徵收費用;費用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 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;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,惟未繳納裁 判費,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在聲請 人住處之派出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。然聲請人逾上 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可憑。是依 上開規定,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呂偵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