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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否認推定生父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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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確認聲請人乙○○非相對人甲○○之婚生子女。 二、程序費用依附記事項所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(一)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,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 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,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。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 之報告,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並就調查結果使當 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當事人聲請辯 論者,應予准許,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 。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,上開裁定確定者,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(二)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 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;前項推定,夫妻之一方或子 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;前項否認 之訴,夫妻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,或子女自知 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;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 悉者,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,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之母與相對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 民國94年9月8日離婚,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血緣關係, 僅因聲請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,推定為其母與相對人所生 之婚生子女,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。 三、經查,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,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資料、 離婚協議書、DNA鑑定報告。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, 醫學技術進步,DNA鑑定之精確度已達99.8%以上,可認聲請 人主張其非生母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乙情,應堪採信。準此, 兩造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,僅因聲請人之母係受胎於與 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中,致聲請人依法被推定為相對人之婚 生子女。從而,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,於法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附記事項:兩造就DNA鑑定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均合意由聲 請人負擔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33條第3項、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 1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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