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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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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鴻銘 被 上訴 人 王品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2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 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。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並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,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,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 方法作為上訴理由,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, 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核其上 訴理由狀所載全文為:「原審程序開庭時沒有跟我確認聲明 跟事實,後續開頭有結束後判決的內容,就認定原告係(一)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但一原告之聲明及事實,本 件的主張數項法律關係(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),原審全然 違闡明原告的為充份支撐數及補充說明,及做成原判決,摯 友為名是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一之判決違背法令之情 形,至因予以廢棄。」云云,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 違背法令情事,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 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參諸前開 說明,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從而本件上訴,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小額事件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, 爰依法確定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,500元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、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 段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童秉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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