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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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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李驊宸 被上訴人 黃香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12月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573號第一審 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;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㈡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2項、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對小額訴訟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 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,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;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;若為司法院解釋,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 容,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至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,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。故如上訴人就 小額事件之判決僅以原審認定事實、取捨證據不當為由提起 上訴,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因而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之情形,其上訴即非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。 二、上訴意旨略以:伊就被上訴人車輛毀損部分賠償新臺幣(下 同)2萬8000元,不應另外再賠償車輛價值減損5萬3000元, 原審判決並不合理。被上訴人在未告知伊及鑑價時伊未在場 之情況下,自行啟動鑑價程序,導致後續鑑價評估有可能出 現不合理結果,如車輛價值減損金額,伊要求重新鑑價等語 。    三、經查,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,僅係指摘原審認定事實、取捨 證據不當,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,更未指 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根據前述說明,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。從而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末按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,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查: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既經駁回,則上訴人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 裁判費,確定為1500元,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 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 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葉卉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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