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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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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羅亦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化仁、羅惠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固得聲請訴訟救助,然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,有最高法院 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判例要旨足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宣稱其無資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35,650元云云,雖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, 但依原告起訴主張其對於被告之債權額應為9,000,000元, 而被告僅承認5,500,000元,爰起訴請求差額3,500,000元, 並提出原告與被告羅惠如間之兩份協議書為據,自難認原告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童秉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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