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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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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鄒宜珊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羅新維 林羅鳳嬌 羅秀屏 羅東明 羅景瓊 羅雲紅 羅方偉 羅素官 羅秀枝 羅文俊 游羅秀英 羅慶川 羅文祺 羅允建 羅豐茂 盧秀美 盧昱勛 黃文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 條所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因伊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,該分會已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,為此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,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審查表一份以為 釋明,堪信為真實。又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,其聲請與 前揭規定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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