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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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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志鴻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相 對 人 康師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雲苗 相 對 人 彭淑貞即博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災補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聲請,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且所提職 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,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: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萬7,6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,630元。 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、保險 出險通知單、工安會議紀錄、傷勢照片、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醫療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 。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,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,始能知悉其 起訴有無理由,難謂顯無理由,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 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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