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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榮華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號 代 理 人 蕭慶鈴律師(法扶)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榮華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。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 870,627元,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,但協商不成立。聲請人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13,652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,實不足以清償 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、債務 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依法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、財產增減變動表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(含母親)、存摺(含母親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、110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含母親)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、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在卷可證。查聲請人 所列舉生活必要支出等費用之金額,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 ,尚屬相當,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 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 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 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、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 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 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17日公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許宏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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