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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湯家榳(即湯雅筑即湯雅庭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許淑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湯家榳(即湯雅筑即湯雅庭)自中華民國113年2 月19日1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 3,827,792元 ,前曾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。惟伊現平均每 月收入約27,100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,實不足以清償 償務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: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、 所得及收入清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財產增減變動表、戶 籍謄本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得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、109年、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工保險 異動查詢、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20號民事裁定、108年度 司執松字第 30528號執行命令、存摺影本、歷史交易明細對 帳單、保險單影本、薪資單為證。查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生 活支出單據,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,尚屬相當,顯見其每 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 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 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 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 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 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19日公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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