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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復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明焜 代 理 人 林益誠律師(法扶)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王明焜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,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,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案卷查 明屬實,應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 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爰裁定 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李玲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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