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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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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 期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;而非訟事件法第13 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 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依上開規定,應由聲請人繳 納1,000元之裁判費,然聲請人迄未繳納,依據前揭說明, 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彥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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