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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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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00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之1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乙00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00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丙00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父親,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 月30因中風、腦部缺氧等,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,相對人 生活已無法自理,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另請指 定相對人母親丙00(下稱丙00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母親丙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 ㈠、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 3、戶籍謄本、親等關聯(二親等)查詢結果表。 4、親屬系統表。 5、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 指定丙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6、江曼麗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 7、澄清綜合醫院(平等)113年2月17日監護(輔助)宣告鑑定 報告。 ㈡、相對人於108年6月30日中風,嗣因腦中風後遺症、合併缺氧 性腦病變、癲癎症等,達重大精神障礙程度,回復可能性低 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 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語心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 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江曼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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