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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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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00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 相 對 人 乙00 關 係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乙00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甲00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品瑩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,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 1月18日因發生車禍,因此受有顱內出血合併意識改變、胸 部挫傷合併血胸、左鎖骨骨折、右手肱骨骨折、左手尺骨骨 骨折、骨盆骨折等傷害,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,相對人生 活已無法自理,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請 對其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又相對人 之父母兄弟姊妹或因年齡、健康及其他爭議等因素,無能力 亦無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故請指定關係人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最符 合相對人利益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另指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。 ㈠、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、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診斷證明書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護醫院診斷證明書。 3、戶籍謄本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親等關聯(二親等)。 4、親屬系統表。 5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護醫院民國113年2月19日院精字第113000241 2號監護輔助鑑定書。 ㈡、相對人因腦部損傷所致非特定之精神疾患,其程度重大,短 期回復可能性低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 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00之監護人,符合 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所指派之社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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