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選定監護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選定丙○○(男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 宣告人乙○○(男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監護 人。 二、指定甲○○(女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外甥。相對人前經本院以 107年度監宣字第775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,並選定相對人之母丁○○擔任監護人,指定相對人之姨媽 戊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。嗣丁○○於民國112年5月 9日死亡,經親屬會議推選聲請人為監護人、聲請人之妻甲○ 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,及指定甲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;成年人之監護,除本節另有 規定者外,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;監護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,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,法院得 依受監護人、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另 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:㈠死亡。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。㈢有第109 6條各款情形之一;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,法 院得依未成年子女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就其三 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 之人選定為監護人,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;法院依前項選定 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時,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民法第1110條、第 1113條、第1106條、第1094條第3項、第4項亦有明文。 三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應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 指定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1.聲請人之陳述。 2.戶籍謄本、戶籍資料。 3.親屬團體會議同意書:同意推舉聲請人丙○○為監護人,並 同意由甲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4.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 5.親屬系統表。 6.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77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,並經本院 調閱全卷,該閱無訛。 (二)依上開證據並考量相對人之最佳利益、相對人親屬之意見, 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並指定甲○○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三)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、第1109條之規定,監 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 陳報法院;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,致生 損害於受監護人者,應負賠償之責。基上,丙○○於本裁定確 定後,應會同甲○○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, 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古紘瑋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