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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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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王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20樓 相 對 人 李○○ 關 係 人 李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李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。   二、選定王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李○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,相對人因失智症, 經送醫治療,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,且精神狀況已達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。 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,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相對人之監護人,另請指定相對人女兒李○○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女兒李○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1.聲請人之陳述。 2.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、同意書:同意聲請人為監護 人,指定李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3.親屬系統表。 4.戶籍謄本。 5.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 6.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13年2月15日院精字第11300021 51號函檢附之監護鑑定書。 (二)相對人因「失智症」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 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相對人女兒李○○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 20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呂偵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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