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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改定監護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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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柯盈瑜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0○0號 相 對 人 柯奕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」;「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;無住所或居所 者,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」,家事事件法第 6條第1項前段、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泓任改定監護人 為相對人。然查: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柯泓任之住所地、居 所地均在苗栗縣,此有卷附戶籍謄本為據,並有本院電話紀 錄表在卷可稽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 及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,尚有未洽,爰依首開規定,移送至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如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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