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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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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田00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8樓 相 對 人 田00招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(欣德養護中心) 關 係 人 田安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宣告田00招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田00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麥鳳招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田00(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田麥鳳招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,相對人因年老體衰, 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,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,亦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,並 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,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女田幸之(下 稱田幸之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,另指定相對人之女田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。 ㈠、證據: 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 2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 3、戶籍謄本、親等關聯(二親等)查詢結果表。 4、親屬系統表。 5、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及同意書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 指定田幸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6、田真之所出具之同意書: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、田幸之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  7、田幸之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 8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13年2月20日院精字第113000252 2號函暨所附監護輔助鑑定書。 ㈡、相對人因腦中風引起的認知障礙症,達重大精神障礙程度, 短期回復之可能性低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麥鳳招之監護 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田幸之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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