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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宣告破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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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建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廣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廣全公司 )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,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 人,聲請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機准予備查。因聲請人 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廣全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,爰依公司 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絛之規定,聲請宣告破產等語。 二、按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宣告之;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,應先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;破產宣 告後,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,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,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,破產法 第57條、第97條、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倘債務人確係 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,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 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,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,即 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,裁定駁回聲請(最高法院86年度台 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廣全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, 聲請人並向本院聲報就任廣全公司之清算人,經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,且廣全公司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等情,業據提 出廣全公司之財產清冊明細表、債權清冊明細表、本院112 年度司聲字第1093號裁定、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中院麟非 柒109司司60字第1090021156號函、臺中市政府105年12月20 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76980號函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股東 名簿、105年度清算申請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、營利事業 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、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投資人清算分 配報告表、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更正核定 通知書等影本為證,觀諸聲請人所提財產清冊明細表、債權 清冊明細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記載廣全公司之資產總額為 0元,負債為新臺幣13,563,470元等情,堪認廣全公司之負 債確係大於其財產,而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形。又廣全公 司既無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,依前開說明,本件即無從 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,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。從而,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依破產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 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許家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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