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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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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沈姿佑 被上 訴 人 陳秋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1月23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310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為之;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、關於 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;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審判 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4款、第2項、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準 用之。 二、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到院,對於 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310號判決提出上訴,惟未具體載明 上訴理由暨相關事實及證據,僅表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 ,迄未表明上訴理由,茲依上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,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,其記載 事項詳如附件所示。如上訴人逾期未提出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,本院得 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,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 意旨斟酌之,並將終結準備程序定期進行言詞辯論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0 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              【附件】 一、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。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(關於事實,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、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、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。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,應全 部記載。如係人證,應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、電話號碼、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;如係書證,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,應先提出影本,原本俟開庭時提出),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(實務上或學說上),提供相關資料,以利 爭點之整理。 二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 三、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於準 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,不得主張之: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。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。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。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。 四、未提出上訴理由書,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,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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