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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明異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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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1 12年度全事聲字第34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法院之裁定,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,不得再為抗告 。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;前項異議,準用第484條第2項 及第3項之規定;抗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 法而裁定駁回者,準用第2項、第3項之規定;前項異議,準 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 、第3項、第6項、第48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  二、查異議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對相對人邱坤墀聲請假扣押,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,異議人 不服而提出異議,經本院以112年度全事聲字第34號裁定駁 回其異議,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112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,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異議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,異議人未依限繳納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 強制執行進行單、答詢表在卷可參,依前揭說明,本院乃以 其抗告不合法,而於112年11月21日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, 經核於法要無不合。 三、異議人固於112年12月2日對原裁定聲明異議,並主張原裁定 應以合議裁定,原裁定法官無審判權應行迴避等語,然民事 事件地方法院審判組織,係以獨任審判為原則,合議審判為 例外,而原告前提起抗告,既非法律別有規定應合議審判之 情形,則原裁定以獨任行之,並無違誤,是其異議顯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許家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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