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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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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詩庭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24號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24號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。 二、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翠紅、吳吟婕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2824號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訴訟事件),因   相對人徐翠紅之訴訟代理人吳勝墩與相對人吳吟婕於民國11 2年12月4日有諸多陳述未記載於筆錄,為確認該次開庭內容 ,以作為上訴第二審之用,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等語。 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持有法庭錄音、錄 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 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。又上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如核對 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(參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原告,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,是聲請人為期明瞭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 內容,確有必要取得法庭錄音,揆諸前揭規定,應准許其聲 請。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 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。 四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顏偉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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