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楊迪嵐 楊士峰 上列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彥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聲請退還溢 繳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應予退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(第1項)。前項聲請,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 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(第2項)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 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不服鈞院民國111年度訴字第1255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鈞院於111年11月21日裁定就聲 請人之上訴聲明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734 萬3736元,並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7020元(下稱系爭裁定) ,聲請人雖依上開裁定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惟亦同時提 起抗告,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臺中高分院)於11 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廢棄系爭裁定核 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並重新核定聲請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247萬7677元(下稱第二審裁定),據此計算聲請人應 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8328元,聲請人即有溢繳第二審裁 判費208692元之情事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情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,已據其提出系爭裁定及臺中高分院 第二審裁定各在卷為憑,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高分院調 取系爭裁定之本案訴訟及第二審裁定之抗告等卷宗查明無 誤。又系爭裁定之本案訴訟業經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重 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,聲請人不服提起 第三審上訴,尚未確定,故聲請人於系爭裁定之本案訴訟 裁判確定前提出本件聲請,即屬合法有據。  (二)再系爭裁定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既經臺中高分院第二審 裁定廢棄,並重新核定聲請人之第二審上訴聲明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247萬7677元,已如前述,則系爭裁定原命聲請 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7020元部分亦失其依據,而依臺中 高分院第二審裁定重新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,僅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38328元,聲請人前依系爭裁定意旨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247020元,扣除應徵收之裁判費38328元後,餘 額208692元(計算式:000000-00000=208692)即為溢繳部 分,自應退還聲請人,始符法律之公平正義。據此,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莊金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