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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停止執行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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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丞軒即吳明熹 相 對 人 趙湘瑩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388號強制執行事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助字第7838號強制執 行事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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