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解散公司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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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55號
聲 請 人 丘翔龍
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上吉生貿易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
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,000,000元
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
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