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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再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社區互聯網即翰城綜合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、葉木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36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; 聲請人固於聲請再審時一併聲請訴訟救助,惟上開訴訟救助部分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2項規定,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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