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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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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鄭昭音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謝英隆 林育卿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而原告於113年1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,故起訴前(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日)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。 基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28,694元(計 算式:本金779,571元+111年9月30日起至113年1月2日利息49,12 3元=828,69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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