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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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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白季平 白丞凱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白林秀玉 江白治 白金治 白金珠 白聖美 白聖華 白聖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4萬2 93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: 1.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: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302元/平方公尺×面積101.50平方公 尺×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/24=476221元。元以下4捨5入,下同。 2.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: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7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20.98平方公尺 ×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/24=106124元。 3.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: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7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2.41平方公尺×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/24=12191元。 4.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: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7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0.85平方公尺×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/24=4300元。 5.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: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0701元/平方公尺×面積533平方公尺×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2/24=0000000元。 6.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: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8平方公尺×原 告權利範圍合計2/24=37333元。 7.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: 原告權利範圍房屋課稅現值合計91400元(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大智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)。 8.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房屋: 原告權利範圍房屋課稅現值合計163400元(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大智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參照)。 9.以上合計為000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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