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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請求股權變更登記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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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張勝彥 張瑋華 被 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各有明文。又所 謂交易價額,乃客觀價值之一種,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 ,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,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 求權為訴訟標的時,如為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應以起訴 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,如非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 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;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 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 號、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將其股東名簿內股票號碼:84-ND-0000000、84-ND-0000000 等2000股,及84-ND-0000000、84-ND-0000000、84-ND-0000000 等2350股,分別登記為原告張瑋華、張勝彥所有,並將原告姓名 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權於起訴 時之淨值為斷。次查被告並非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,無公開交 易價格,參以被告最後一次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,其111年度之資產淨值 (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)為新臺幣(下同)29,044,776 元,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3年1月15日中區國稅豐原營 所字第1132100609號函所附被告111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憑。 又被告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,000股,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結果存卷可佐。則被告公司於起訴時 之每股淨值為1,162元(計算式:29,044,776元÷25,000股=1,162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054, 700元【計算式:1,162元×(2,000股+2,350股)=5,054,700元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,0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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