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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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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林阿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大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3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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