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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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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劉晏城 劉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 9日修正公布,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 有明定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 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 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系爭土地 )上如起訴狀所附原證二略圖所示③之水塔等地上物除去騰空, 並將該土地(面積約12.5平方公尺,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)返 還予原告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50元(計算 式:系爭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20元/平方公尺×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面積12.5平方公尺=5250元);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應各給付原告19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另自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 系爭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3元等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等附 帶請求,因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 院之事件,揆諸前開說明,就原告請求起訴前之195元本金及自1 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4日之1元部分(計算式:每月3元÷1月 份31日×14日=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併算其價額,其餘部 分,則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42元(計算 式:5250元+195元×2+1元×2=5642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另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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