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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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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劉容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0,997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 ○段0000000○000000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上之農作 物、圍牆內庭院、磚造平房等地上物除去騰空,並將土地返 還予原告。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萬8,924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,按月 給付原告800元。參酌原告自行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 為7,056平方公尺,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估為296萬3,52 0元(計算式:系爭土地113年公告土地現值420元/㎡×占用面 積7,056㎡=2,963,520元);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萬8,924元部分,為起訴前所生 可確定數額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至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除 上開5萬8,924元以外之部分,依首揭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302萬2,444元(計算式:2,9 63,520元+58,924元=3,022,44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 ,9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1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林政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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