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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撤銷贈與契約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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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王秀蘭 被 告 釋玄定 一、按訴訟標的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及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:㈠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7 日簽立關於後開兩項不動產贈與契約之法律行為應予撤銷( 見公務電話紀錄);㈡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 權利範圍:100分之93,下稱系爭土地)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;㈢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 ,下稱系爭建物)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備位聲明(起訴狀 誤載為先位聲明)則與先位聲明第㈡、㈢相同。查原告先位訴 之聲明第1、2、3項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最終目的在於 將系爭土地、建物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,其經濟目的同一, 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。經查,系爭土地113年1月之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1,800元;再依原告起訴 狀所附資料,系爭建物112年移轉價額為454,000元,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3萬4,813元(計算式:31,800×171. 8×93/100+454,000=5,534,813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5,8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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