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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不當得利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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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谷忠美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漢明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 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 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)6,175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;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00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,核就上開2項請求利息部分,屬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;就 請求本金部分,揆諸前揭說明,則合併計算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9,361,000元(計算式:美金100,000元×31.86(民國113 年1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)=3,186,000 元。6,175,000元+3,186,000元=9,361,000元)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,763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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