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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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9號
原 告 莊卉㚬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90萬1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,609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