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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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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魏伊君 被 告 張若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、2項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(下同)1,665,869元,及自民國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1,665,86 9元,加計自111年1月9日起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3年1月17日止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168,641元(計算式:1,665,869×(2+9 /365)×5%=168,641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合計為1,834,510 元(計算式:1,665,869元+168,641元=1,834,510元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,2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,000元; 其餘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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