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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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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杜承哲 一、原告與被告陳昭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昭安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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