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股權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玲英 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唐健銘即唐清泉之繼承人 唐國豪即唐清泉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給付公司股票,其價額應以股票之起訴時之 時價(即113年1月23日股市交易之收盤價)定之,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998,867元(證券代號2208:47x18. 45=867元、證券代號2303:40000x50.20=0000000、證券代號230 8:10000x293.50=0000000、證券代號2317:10000x101=0000000 、證券代號2330:5000x628=0000000、證券代號2375:10000x65 .70=657000、證券代號2915:10000x60.20=602000、證券代號54 25:20000x82.30=0000000,元以下4捨5入;以上合計867+00000 00+0000000+0000000+0000000+657000+602000+0000000=0000000 0);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原告所陳報帳戶存摺影本所載其價額為9 59,276元。上開二項聲明價額合併計算,總計為12,958,143元( 00000000+959276=00000000)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,9 58,1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