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強制遷離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名庭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怡茹 被 告 黃帛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 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1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),從而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