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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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76號
原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正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0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
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科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