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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遷讓房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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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陳淑如 被 告 鄭義霖 鄭庭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6 5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 00巷00弄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。查 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4萬7,700元,有系 爭房屋稅籍紀錄表附卷可佐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 萬7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政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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