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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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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洪東晴 被 告 蔡宗弟 陳奕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不真正連帶 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 原因之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 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查原告請求被告蔡宗弟、陳奕幃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7 1萬4,92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並表示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,在給付 範圍內,其他被告同免給付義務,核屬前述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之情形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71萬4,9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,62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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