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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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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紀清坤 被 告 紀清彬 上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紀清彬發支付命令(本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7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給 付新臺幣(下同)748,246元,故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748,246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,尚應補繳7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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