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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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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王雪玲 一、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 、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 稱系爭土地)上,面積約3.468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淨空 ,並將土地返還原告,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 用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(下 同)74,787元/平方公尺,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9,3 99元【計算式:74,7873.4685≒259,399(元以下四捨五入 )】。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531,019元,及自民國1 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依 前揭規定,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亦 應併算其價額,本件原告係於112年12月21日起訴,利息應 計算至112年12月20日止,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34,0 01元【計算式:531,019+531,0190.05(41/365)≒534,00 1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93,400 元(計算式:259,399+534,001=793,400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,7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次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姓名、住所 或居所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、2項及第244條第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,如有欠缺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。經查,本件原告民事 起訴狀就被告部分僅記載「黃先生」,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 或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特定被告之資料 ,致本院無從送達訴訟文書,依照前揭規定,原告之起訴即 不合法定程式。爰一併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,5日內 補正被告之姓名及足資辨別之特徵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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