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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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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告 高島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 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因此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8 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 下同)129,145,237元,及自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(即11 2年12月27日)前之利息為37,080,605元(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4 捨5入)後,總額為166,225,842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6,225,84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401,971元,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401,4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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