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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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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李欣儀 被 告 吳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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