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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土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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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省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白秀美 陳梓檳 陳昭仲 楊維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45萬8,984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,45 4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,係以土地返還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 價額即市價為準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提起民事訴 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 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 項分別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(下稱系爭土地)如附表所示占用部分及面積之地上物拆除 、冷氣移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(占用面積約如附 表所示,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準),揆諸前 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之 價額予以核定,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萬4,800元,有原告提出之 土地登記謄本可參,則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合計約58.83平方公尺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予核定 為145萬8,984元(計算式:24,800元/平方公尺×58.83平方 公尺=1,458,98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454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表: 編號 被告 占用部分 占用面積 1 陳梓檳、白秀美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A部分 6.61平方公尺 2 陳昭仲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B部分 0.99平方公尺 3 楊維勻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C部分 18.18平方公尺 4 陳梓檳、白秀美 起訴狀附件圖所示D部分 33.05平方公尺 合計面積 58.83平方公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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