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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股金股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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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吳世雄 黃綵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宇淋、陳慧菁、周燕琳間請求返還股金股利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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