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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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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林鴻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0 樓之0 送達代收人 鍾幸家 被 告 黃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 000○000000○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面積分別為 116平方公尺、167平方公尺、399平方公尺、996平方公尺,原告 應有部分分別為116分之65、167分之97、399分之308、966分之6 11,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 8,5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,188,500元【計算式: (116×8500×65/116)+(167×8500×97/167)+(399×8500×308/399)+( 996×8500×611/996)=(552500+824500+0000000+0000000)=000000 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,9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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