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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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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吳秉洋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揚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 告林上揚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林上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,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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